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二条已废止社会办医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