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社会办医机构的设施,应当征得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设计等进行卫生标准审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