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十条已废止社会办医机构的名称,应当适合其性质与规模,并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命名规范。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