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抢修和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需要收取维修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