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

需要收取维修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