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

区、县总工会和行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