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五条有效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推动工作。区、县总工会和行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支持、指导和帮助企业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