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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有效
职工应当依法行使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支持企业的合法经营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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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