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