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集体资产包括下列范围: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面和滩涂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牲畜、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企业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四)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款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