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七条有效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挥霍浪费、平调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村集体资产。对前款发生的违法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和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