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

(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

(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

(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