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三)指导、监督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四)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统计、考核、审计等管理制度;(五)负责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