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