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是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