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集体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

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