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第二十条有效对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集体资产、财务收支等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审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离任时,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