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第十九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管理运营情况,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