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通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查询,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