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第二十一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通过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提出查询,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