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第十八条有效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执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三)监督集体资产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听取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