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和台账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的变更情况和运营状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