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和台账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对集体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准确、全面地反映集体资产的变更情况和运营状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