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四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如实填报集体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