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按照规定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账簿。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账目,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依法纳税。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