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按照规定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账簿。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账目,清理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依法纳税。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