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一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二)集体资产权属的变更以及经营方式的确定;(三)以村集体资产进行的较大投资和较大资产购置;(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以集体资产对经营者和使用者进行奖励;(六)涉及集体资产的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