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