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