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章 违反承包合同的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承包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应当进行赔偿。双方违约的,由双方分别承担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自责任的大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