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承包双方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协议不成的,原承包合同继续有效。

经鉴证的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把承包合同变更、解除的协议送原鉴证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