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承包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包项目的名称、数量、质量、地点和生产经营方式。
(二)承包指标:
1. 投入指标;
2. 产量、质量和收入指标;
3. 应当向集体提交的承包款和农副产品;
4. 应当完成的国家订购、征购任务。
(三)发包方应当提供的生产经营条件、服务项目。
(四)收益的分配办法。
(五)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和风险责任。
(七)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
(八)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