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条例所称就业服务机构,包括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本条例所称医疗服务机构,包括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和药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