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