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