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证件,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