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