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