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