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商品交易的计量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营者销售的商品量、提供的计时服务量和信息服务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相符,其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