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商品交易的计量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经营依据量值结算的商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计量器具;没有配备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