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量管理条例/第七章 商品交易的计量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经营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注方法,在单件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实际净含量与标明的净含量应当相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