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设项目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其他耕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