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