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变化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在基本农田的营养分析、肥力测定、配方施肥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