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