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兴修水利,保持水土,防止耕地沙化、盐渍化,增施有机肥料,坚持秸杆还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用化学物质,大力发展无公害生产,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