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二)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三)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四)其他损害基本农田的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