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