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划定第十二条有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区定界工作,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