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划定第十一条有效下列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二)高产、稳产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以及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