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总需求以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本市的基本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管理,按照本市常住人口人均占有面积不少于三十三点三三平方米的标准核定,保持基本菜田总面积动态平衡。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逐级核定基本菜田的面积和地块,绘制图表,设置统一的保护标志。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菜田管理档案,并抄送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