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菜田的义务,有权举报侵占、破坏基本菜田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基本菜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