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基本菜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基本菜田的土地管理工作,并依法加强基本菜田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