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的基本菜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人民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批准确定的从事商品蔬菜生产的常年专用菜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示范、良种繁育用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