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菜田的;(二)无权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三)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菜田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