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书面限期缴纳决定书,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5日